有网友在《究竟是谁举报了被重判的女辅警?》一文后留言质疑,为何灌南法院会让一份已经上诉没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发布到裁判文书网上?意思是因为法院人员的工作失误引发了这场舆论风波。笔者回复他,如果没有这个失误,这个案件按照既定模式走下去,等二审生效以后再引发关注,或是时隔多年之后许某出狱之后才引发关注,到那时,就不是对一份未生效判决尚在二审期间的质疑了,就应该是一个错案查究和国家赔偿问题了。从这个角度看,发布这个判决书的人员,是立功还是工作失误呢?不久,那个网友,删除了自己的留言。虽然,女辅警敲诈勒索案还在上诉期判决结果还在正常的诉讼途径下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改变不了的事实是,这个案件中的许某,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多,案件也是经过了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和律师辩护的层层把关,“依法办案”,得出的一审结果大家也都看到了。虽然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即使公开的一审判决书,其中的说理和法律适用、判决结果,不光是社会民众,连法律人都没有出来支持的。可以肯定的说,这是一份脱离了基本社会常识和法律论证的判决书。1、一次次处理完毕、没有举报人的婚外情补偿,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有网友留言说是,许某举报的曾经任职派出所长后任公安局副局长的刘某,但在中纪委网站的警示文章里,明确写着刘某案发是源于2019年5月的一封“举报信称刘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对象好处费、纵容其家人开设赌场,且存在作风等问题。2019年6月,刘相兵接受审查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如果是辅警许某的举报,却在其一审判决书中丝毫没有体现,从她的自首法院都没有认定看,她也是被人举报查处的。
再看看判决书中列举的许某对九人的“敲诈”记录,都是距离其被查办之前索要的钱财,虽然九人都被列为“被害人”,可问题是,一人愿打一人愿挨的婚外情分手费,刑法可以主动介入认定吗?也难怪网友们评论到,是不是应该大面积的查查社会上道德上不接受事实上却存在的“二奶”们,已经发现有索要钱财的,就以敲诈勒索罪办之。这算是开了查办有偿“二奶”刑事追责的先例吗?在许某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第8笔“敲诈勒索”记录里,“8、2017 年 2 月至 9 月,被告人许艳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这是九人之中唯一没有职务的“被害人”,七个月的情人关系,许某以购房为由索要了14万元,换算下来一个月两万元,还没有《法官“妈妈式”询问恋爱女孩爆红网络:无论是给还是送,你得倒贴到啥程度?》中的恋爱女生给男友的钱多,这算敲诈勒索吗?
还有最常见的,许某以“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多次向多人索要钱财。这些虽然是基于许某个人充当小三的不道德行为,但其是否真的怀孕,如果真的怀孕,这难道不是索要怀孕补偿的正当乃至部分合法理由吗?婚外情导致怀孕流产应该支付小三补偿请求,不管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裁判文书网上法院案例,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呀。这符合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吗?
之前曾有“过度维权”的郭利奶粉案,最终被广东高院指定异地法院审理改判无罪,后有名人吴秀波遭小三以曝光名义要挟索要了1000多万,法院也认为不是犯罪。按照一般的法律常理和社会通行的纠纷协商经过,“你不答应我的请求我就......”,这是基本的套路,难道协商过程中,说出此类的话,就是敲诈勒索吗?双方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如果对方是基于担心名誉受损,根本不足以认定就是敲诈勒索罪中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理论上讲,维权者起诉、公开曝光这些维权手段,也属于威胁之类,是不是纠纷协商过程中,一有这些言论,就按敲诈勒索刑事打击?
在社会常识看来,不管是公职人员,还是社会人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除非是真的相信人家如花似玉的美丽年龄女青年,是因为爱情和仰慕看上了中年油腻男,年龄差异巨大的老少配没有一方的巨额财力补偿,就是一场不公平交易。交往了一番,老的想不出血的全身而退,少的一各种理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即使存在这种道德层面的纠纷,法律还是少插手的好。如今可倒好,许某的一审判决,让九名中年男获得了免费的司法支持,社会不炸锅才怪。很多人曾经问笔者对这个案件的法律看法,虽然没有查看卷宗,但仅是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认定的案情来看,这压根就是一个无罪案例。其司法结果,如上所述,已经颠覆了社会的一般生活常识认知。夸张的重判十三年罚金五百万的司法结果,对比那些索要了上千万小三补偿费经过司法处理都不认定的公开案例,民众不炸锅才怪。
作为法律人,不能等同于社会那些什么西门庆与潘金莲、窦娥冤与苏三起解的认识取向,而更应该反思,为何一起经过了层层标榜要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却得到了社会上普遍的不认可。不要说什么案件没有经过上诉判决还没有生效之类的话,按照笔者的理解,无罪的案件,压根就不应该让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天。尚有上诉权利,二审尚未生效,不是免除一审侦查、起诉、审判部门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谨慎司法责任的理由。即使侦查机关错误理解扣押了,那么其后的审查批捕阶段呢?一审审判阶段呢?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呢?作为社会人士,他们没有法律认识去理解和探究什么是“非法占有”、“胁迫要挟”这样的法律名词,但他们具有对基本案情和司法结果跟基本社会常识比对之后的基本感受认知。不得不说,女辅警敲诈勒索案的一审司法结果,已经脱离了基本的社会常识,而“对别人的人生负责”,将司法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人情”,不正是司法者、法律人的职业责任吗?有网友称,是否应该追究上传一审判决书者的事故责任?烟语君答,没有他,怎么会有一场可能酿成严重后果的司法错案的及时悬崖勒马?他难道不是立功?出现如此不被社会认可的司法结果,也在拷问参与其中的每个法律人和旁观此案的法律人,办案,究竟应该是向谁负责? 往期文章:究竟是谁举报了被重判的女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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